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救灾应急工作规程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06-02 09:59
为进一步明确民政厅相关部门救灾应急响应的工作职责,确保救灾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制定本规程。
一、预警响应
(一)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二)启动流程。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预警响应
(三)响应措施。
1.风险评估。
救灾处负责,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向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地震、气象等部门和相关地区民政部门了解灾害风险的发展情况。
(2)分析历史灾情数据及相关风险信息。
(3)根据了解的信息和历史数据,分析评估灾害风险可能造成的实际危害,特别是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
(4)根据可能发生的灾害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向相关地区发出灾害风险预警信息。
2.应急准备。
救灾处负责,机关服务中心、备灾中心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实行24小时救灾待班,向有关地区民政部门发出启动预警响应的通知,要求做好救灾应急各项准备工作。
(2)及时报告自治区减灾委领导和厅救灾应急指挥部领导,通报自治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办公室、人事处、机关服务中心、备灾中心等有关处室和单位,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视情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救灾物资。
(4)视情况建议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地方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做好启动自治区救灾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四)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后或演变为灾害后,由救灾处及时收集核实灾情,根据灾害损失程度提出终止预警响应或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分管厅长审定,并将相关情况向厅长报告。
二、自治区救灾应急Ⅳ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1.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5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流程。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Ⅳ级响应
(三)应急值守。
自治区Ⅳ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后,救灾处、备灾中心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四)响应措施。
1.灾情评估。
救灾处负责,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编发《抗灾救灾简报》,报告厅长、副厅长、党组成员、正副巡视员,通报办公室、人事处等有关处室,发送自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厅办公室摘编灾情信息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响应启动后,每日11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制全区灾情表和信息产品,必要时直接与受灾县(市、区)民政部门联系,及时与自治区有关部门沟通情况,直至灾情基本稳定。
(3)视情组织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
2.救灾应急。
救灾处负责,办公室、人事处、备灾中心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以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名义向自治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相关设区市民政局,以及厅机关相关处室通报启动自治区四级救灾应急响应情况。
(2)建议派出处级干部带队的救灾工作组,响应启动后24小时内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查看灾情,了解灾区政府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办公室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通过厅网站发布相关信息。
(4)根据灾区需求,向灾区紧急调拨自治区救灾储备物资,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调拨工作。
(5)根据灾区民政、财政部门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查情况,商自治区财政厅视情况下拨自治区救灾应急资金。
(6)监督指导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7)向自治区政府报告应急响应期间的救灾工作情况。
(五)响应终止。
1.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救灾处处长提出建议,分管副厅长确定Ⅳ级救灾应急响应终止,并报告厅长。同时,向社会公布终止响应。
2.灾情进一步加重,达到启动Ⅲ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的标准,救灾处提出提升响应等级的建议,按程序报批。
三、自治区Ⅲ级救灾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1.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流程。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自治区Ⅲ级救灾应急响应
(三)应急值守。
自治区Ⅲ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后,救灾处、备灾中心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四)响应措施。
1.灾情评估。
救灾处负责,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编发《抗灾救灾简报》,报告厅长、副厅长、党组成员、正副巡视员,通报办公室、人事处等有关处室,发送自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厅办公室摘编灾情信息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响应启动后,至少每4小时与受灾地区设区市民政部门联系一次,每日11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制灾情表和信息产品,及时与自治区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必要时直接与受灾地区县级民政部门联系,直至灾情基本稳定。
(3)视情建议派出专家和工作人员赴现场开展灾情核查和灾区需求评估。
(4)灾情稳定后,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2.救灾应急。
救灾处牵头,办公室、人事处、备灾中心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以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名义向自治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相关设区市民政局,以及厅机关相关处室通报启动自治区三级救灾应急响应情况。
(2)派出由自治区民政厅领导带队工作组或视情况派出由自治区民政厅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在响应启动后24小时内赴灾区查看灾情、慰问受灾人员,了解灾区政府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精神并上报情况。
(4)厅办公室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通过厅网站发布相关信息。
(5)根据灾区民政、财政部门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会同财政厅及时下拨自治区救灾应急资金,并向财政部、民政部申请中央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支持。根据灾区需求,向灾区紧急调拨自治区救灾储备物资,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调拨工作。
(6)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灾区民政、财政部门过渡性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拟定中央或自治区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厅按程序下拨。
(7)监督指导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五)响应终止。
1.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救灾处处长提出建议,分管副厅长审核,由厅长确定自治区Ⅲ级救灾应急响应终止,并报告自治区减灾委主任。同时,向社会公布终止响应。
2.灾情进一步加重,达到启动自治区Ⅱ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的标准,救灾处提出提升响应等级的建议,按程序报批。
四、自治区Ⅱ级救灾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1.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1.3所列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流程。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自治区Ⅱ级救灾应急响应
(三)应急值守。
自治区Ⅱ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后,厅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救灾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工作组实行联合办公,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救灾处和备灾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信息中心安排专人保障与灾区的网络畅通。
(四)响应措施。
1.灾情评估。
灾情信息组负责,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编发《抗灾救灾简报》,报告民政部和厅长、副厅长、党组成员、正副巡视员,通报办公室、人事处等有关处室,发送自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厅办公室摘编灾情信息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响应启动后,每2小时与受灾地区设区市民政部门联系一次,每日11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制灾情表和信息产品,及时与自治区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必要时直接与受灾地区县级民政部门联系,直至灾情基本稳定。
(3)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提出对策。
(4)灾情稳定后,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2.救灾应急。
由综合协调组负责,灾情信息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以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名义向自治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相关设区市民政局,以及厅机关相关处室通报启动自治区二级救灾应急响应情况。
(2)建议自治区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组,在响应启动后24小时内赶赴灾区查看灾情、慰问受灾人员,了解灾区政府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自治区减灾委主任不定期主持会商,分析灾区形势和需求,贯彻国家减灾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精神,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4)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调拨,备灾中心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和自治区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5)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会同财政厅及时下拨自治区救灾应急资金,并向财政部、民政部申请中央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支持。提出接收捐赠款物分配方案建议。建议由自治区领导带队赴京汇报灾情,请求国家救灾支持。
(6)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灾区民政、财政部门过渡性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拟定中央或自治区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厅按程序下拨。
(7)灾情稳定后,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监督指导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9)引导专业社会工作组织和人员参与应急救灾和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
3.救灾捐赠。
救灾捐赠组负责,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
(2)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收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3)每日向社会发布救灾资金和物资需求情况。
(4)及时下拨捐赠款物。
(5)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4.新闻报道。
由宣传报道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与区内各大新闻媒体联系,进行灾情发布和救灾工作的宣传,对救灾相关报道进行审核。
(2)救灾捐赠宣传。
(3)有关防灾、抗灾、救灾的知识和灾后卫生防疫常识宣传。
5.后勤保障。
后勤保障组负责,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确保救灾工作用车,确保通信畅通。
(2)负责应急救灾物资的采购、捐赠物资的运送工作。
(3)保障救灾工作人员值班时的餐饮等。
(4)配合做好对中央救灾工作组的接待工作。
(5)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五)响应的终止。
1.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分管副厅长提出建议,厅长审核,自治区减灾委主任确定自治区Ⅱ级救灾应急响应终止。同时,向社会公布终止响应。
2.灾情进一步加重,达到启动自治区Ⅰ级救灾应急响应的标准,救灾处提出提升响应等级的建议,按程序报批。
五、自治区Ⅰ级救灾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1.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0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200万人以上。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流程。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自治区救灾Ⅰ级应急响应
(三)应急值守。
自治区Ⅰ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后,厅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救灾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工作组实行联合办公,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厅机关有关处室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救灾处和备灾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信息中心安排专人保障与灾区的网络畅通。
(四)响应措施。
1.响应启动后,迅速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并通报自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机构,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定期主持会商,自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和自治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参加,落实国家减灾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厅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的五个工作组,按照职责组织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2.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建议自治区领导带队赶赴灾区慰问灾民,察看灾情,掌握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必要时,自治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收到灾情报告后2小时内,编发《抗灾救灾简报》,报送民政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5.随时与受灾市县保持联系,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汇总减灾委成员单位提供的抗灾救灾工作情况,每日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民政部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6.在厅领导的统一指挥下,对灾情评估、应急响应和受灾人员救助等工作进行快速处置;协调安排与自治区一级救灾应急响应有关的厅领导活动;督办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厅党组有关救灾工作的决定事项;协调落实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和厅领导有关批示、指示;办理各类文电。
7.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调拨,备灾中心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和自治区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8.根据灾区应急需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灾情,并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的建议,提出接收捐赠款物分配方案建议;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名义向民政部、财政部上报请求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建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带队赴京汇报灾情,请求国家救灾支持。
9.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或收到中央救灾资金后,迅速与自治区财政厅会商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经政府批准后,于3日内将救灾应急资金下拨灾区。
10.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国内捐赠的救灾款物。引导专业社会工作组织和人员参与应急救灾和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
11.协调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确保抗灾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协调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灾害的监测、预报;协调发展改革、农业、商务、粮食等部门协助做好灾区粮食、食品等救灾物资的筹措工作;协调工信部门组织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的生产供应工作;协调住建部门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协调铁路、民航、交通等部门负责抗灾救灾人员交通和物资运输;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调通信管理部门提供应急通讯保障;协调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协调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协助开展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12.统一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通过厅网站发布相关信息。
13.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灾区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过渡性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拟定中央或自治区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厅按程序下拨。
14.灾情稳定后,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5.监督指导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五)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分管副厅长提出建议,厅长和自治区减灾委主任审核,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确定自治区Ⅰ级救灾应急响应终止。同时,向社会公布终止响应。
六、其他突发事件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降低。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的,参照本预案响应等级指标实行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