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灾害灾情核定暂行办法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06-19 10:29
浙江省自然灾害灾情核定暂行办法
浙民救〔2007〕83号
为切实做好灾情核查工作,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订本办法。
一、灾情报送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含10人)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灾情数据汇总工作,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厅报告。
2、灾情核报。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并逐级上报。
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报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
3、建立台帐。对于因灾死亡人口和房屋倒塌情况,县级民政部门应掌握到人、到户,并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和《因灾倒房户台帐》。
二、灾情指标
灾情指标为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指标,各地要严格按照民政部要求填报,做到要素完备、数据准确。初报时,允许部分指标暂缺。
三、核灾方法
1、工作组组成。由省民政厅派出或由省民政厅委托有关市级民政部门组成(下称核灾工作组)。
2、方法。核灾工作组根据各地上报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和《因灾倒房户台帐》,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进行,抽查点以乡镇或村(居)为单位。
3、抽查面
(1)转移安置人数。抽查人数原则上不少于转移安置人数的5%,其中集中安置的,原则上不少于7%。抽查集中安置场所(避灾场所)不少于3%。以安置场所为单位,上报数在100人以上的,抽查人数不少于5%。分散安置的,抽查村不少于2个,抽查人数每村不少于30%。
(2)倒房。根据县级上报表,选择倒房较多、一般、较少的三种类型的乡镇、村各1个,上报数在2500户或10000间以上的,原则上抽查不少于6%;1000户至2500户或5000—10000间的,原则上抽查不少于7%;1000户以下或5000间以下的,原则上抽查不少于8%。
(3)农作物绝收面积。根据县级灾情上报表,上报数在1000公顷以上的,抽查6%;500—1000公顷的,抽查7%;500公顷以下的抽查8%。
4、核查内容
(1)转移安置人数。指因受到灾害威胁、袭击,需在24小时内离开其住所转移到其他地方的人口数量。以投亲靠友、借住房屋(避灾场所)、租用房屋、搭建帐篷及简易棚等临时住所4种方式分别统计。
(2)因灾死亡人数。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3)倒塌房屋间数。指因灾导致房屋两面以上墙壁坍塌,或房顶坍塌,或房屋结构濒于崩溃、倒毁,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房屋数量。统计时,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在统计之列。主要指以下情形:
A、一面墙壁1/2面积(含)以上倒塌,另一面1/2面积(含)以上倒塌;
B、1/2(含)以上屋顶坍塌;
C、1/2(含)以上楼板坍塌;
D、一面墙壁倒塌1/2面积(含)以上,同时1/4(含)以上屋顶坍塌;
E、一面墙壁倒塌1/3面积(含)以上,同时1/3以上(含)屋顶坍塌;
F、房屋主体结构濒于崩溃、倒塌;
G、墙基严重损毁,难以修复的;
H、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严重损毁,难以修复的;
I、无显性损毁,经建设部门鉴定应当整体拆除重建的。
(4)绝收面积:指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5、误差。各地上报数据与核灾工作组抽查结果相比,误差在±10%以内的,维持各地上报数;误差在±10%-±20%的,各地上报数相应减增10%;误差在±20%-±30%的,各地上报数相应减增20%;误差在±30%以上的,以核灾工作组核查结论为准。
四、核查结果
核灾工作组核查结束后,写出核查报告,作为灾情的最终数据,误差在±30%以上的,报告还要说明原因,一并上报报告省委、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