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时间:2016-08-02 14:24
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
《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已经2016年5月17日第1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5月6日印发的《民政部关于印发<救灾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5〕83号)同时废止。
民 政 部
2016年6月2日
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明确民政部相关单位救灾应急响应的工作职责,确保救灾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规程。
一、预警响应
(一)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二)启动流程。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预警响应(见流程图1):
流程图1
(三)响应措施。
1.风险评估。
救灾司备灾处牵头,国家减灾中心运行管理中心、数据中心、卫星遥感部、评估与应急部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向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海洋、林业、农业等部门和相关省份民政部门了解灾害风险的发展情况,根据需要向测绘地信部门了解地理信息数据;
(2)分析历史灾情数据及相关风险信息;
(3)根据了解的信息和历史数据,分析评估灾害风险可能造成的实际危害,特别是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
(4)根据可能发生和造成的危害,向相关省份发出灾害风险预警信息。
2.应急准备。
救灾司救灾处牵头,国家减灾中心评估与应急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向有关省份和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发出启动预警响应的通知,要求做好救灾应急各项准备工作;
(2)编发《救灾快报》,报告部长、分管副部长,通报办公厅等有关司局,发送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编发《灾情和救灾工作通报》,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4)通知有关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视情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地方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四)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后,救灾司救灾处提出预警响应终止的建议,经救灾司分管副司长审核后,报救灾司司长决定。
灾害风险发展成灾害后,救灾司备灾处、国家减灾中心数据中心及时收集核实灾情,国家减灾中心评估与应急部及时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后送救灾司救灾处。救灾司救灾处根据灾害损失程度提出终止预警响应、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救灾司分管副司长审核后,报救灾司司长决定。
二、国家Ⅳ级救灾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2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5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二)启动流程。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国家Ⅳ级救灾应急响应(见流程图2):
流程图2
(三)应急值守。
国家Ⅳ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后,部总值班室加强应急值守力量;救灾司救灾处、备灾处和国家减灾中心运行管理中心、数据中心、评估与应急部、卫星遥感部等处室24小时待班。
(四)响应措施。
1.灾情评估。
救灾司备灾处牵头,部总值班室、国家减灾中心运行管理中心、数据中心、评估与应急部、卫星遥感部、航空遥感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编发《救灾快报》,报告部长、分管副部长,通报办公厅等有关司局,发送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部总值班室摘编《民政信息专报》报中办、摘编《民政部值班信息》报国办;
(2)响应启动后,每日12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制全国灾情表和信息产品,必要时直接与受灾市、县民政部门联系,及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情况,直至灾情基本稳定;
(3)利用国内外卫星遥感、航空遥感空间技术灾害监测产品,综合灾区现场信息、基础地理信息、历史灾情等多源信息,开展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综合评估;
(4)视情派出专家和工作人员赴现场开展灾情核查和灾区需求评估。
2.救灾应急。
救灾司救灾处牵头,国家减灾中心评估与应急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以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名义向受灾省份下发《关于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见附件2),抄送部有关司局;
(2)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工作组,响应启动后12小时内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查看灾情,了解灾区政府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需求,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邀请国家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
(4)编发《救灾快报》,报告部长、分管副部长,通报办公厅等有关司局,发送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编发《灾情与救灾工作通报》,由救灾司救灾处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通过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发布相关信息;部总值班室摘编《民政信息专报》报中办、摘编《民政部值班信息》报国办;
(5)根据灾区省级民政、财政部门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核定情况,拟定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方案,商财政部按程序下拨;
(6)视灾区需求,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监督指导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五)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救灾司救灾处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救灾司司长决定终止,并报告分管副部长。救灾司救灾处将响应终止情况通报部总值班室。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向受灾地区下发《关于终止国家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见附件3),抄送有关司局。
灾情进一步加重,达到启动国家Ⅲ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的标准,救灾司救灾处提出提升响应等级的建议,按程序报批。
三、国家Ⅲ级救灾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20万间或7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二)启动流程。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国家Ⅲ级救灾应急响应(见流程图3):
流程图3
(三)应急值守。
国家Ⅲ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后,部总值班室加强值班力量;救灾司和国家减灾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
(四)响应措施。
1.灾情评估。
救灾司备灾处牵头,部总值班室、国家减灾中心数据中心、运行管理中心、评估与应急部、卫星遥感部、航空遥感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编发《救灾快报》,报告部各位负责同志、党组成员,通报办公厅等有关司局,发送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部总值班室摘编《民政信息专报》报中办、摘编《民政部值班信息》报国办;
(2)响应启动后,至少每4小时与灾区省级民政部门联系一次,每日12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制灾情表和信息产品,及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必要时直接与受灾市、县民政部门联系,直至灾情基本稳定;
(3)利用国内外卫星遥感、航空遥感空间技术灾害监测产品,综合灾区现场信息、基础地理信息、历史灾情等多源信息,开展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综合评估;
(4)视情派出专家和工作人员赴现场开展灾情核查和灾区需求评估;
(5)灾情稳定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省(区、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2.救灾应急。
救灾司救灾处牵头,人事司社会工作司综合处、国家减灾中心评估与应急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以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名义向受灾省份下发《关于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见附件2),抄送其他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部有关司局;
(2)以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名义,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省(区、市)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组成由部领导带队、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在响应启动后12小时内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政府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灾区需求,协助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4)编发《灾情与救灾工作通报》,由救灾司救灾处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通过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发布相关信息;部总值班室摘编《民政信息专报》报中办、摘编《民政部值班信息》报国办;
(5)根据灾区省级民政、财政部门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核定情况,拟定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方案,商财政部按程序下拨;
(6)视灾区需求,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监督指导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
(7)灾情稳定后,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8)指导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有效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五)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救灾司救灾处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救灾司分管副司长、司长审核后,报分管副部长决定终止,并报告部长。救灾司救灾处将响应终止情况通报部总值班室。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向受灾省份下发《关于终止国家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见附件3),抄送其他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部有关司局。
灾情进一步加重,达到启动国家Ⅱ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的标准,救灾司救灾处提出提升响应等级的建议,按程序报批。
四、国家Ⅱ级救灾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7万户以上、30万间或10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25%以上、30%以下,或300万人以上、400万人以下。
(二)启动流程。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国家Ⅱ级救灾应急响应(见流程图4):
流程图4
(三)应急值守。
国家Ⅱ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后,部总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救灾司和国家减灾中心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需使用部视频会议系统时,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四)响应措施。
1.灾情评估。
救灾司备灾处牵头,部总值班室、国家减灾中心数据中心、运行管理中心、评估与应急部、卫星遥感部、航空遥感部、技术装备部、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秘书处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编发《救灾快报》,报告部各位负责同志、党组成员,通报办公厅等有关司局,发送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部总值班室摘编《民政信息专报》报中办、摘编《民政部值班信息》报国办;
(2)响应启动后,至少每4小时与灾区省级民政部门联系一次,每日12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制灾情表和信息产品,及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必要时直接与受灾市、县民政部门联系,直至灾情基本稳定;
(3)利用国内外卫星遥感、航空遥感空间技术灾害监测产品,综合灾区现场信息、基础地理信息、历史灾情等多源信息,开展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综合评估;
(4)视情派出专家和工作人员赴现场开展灾情核查和灾区需求评估;
(5)灾情稳定后,受灾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国家减灾委。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2.救灾应急。
救灾司救灾处牵头,救灾司备灾处、人事司社会工作司综合处、国家减灾中心评估与应急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以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名义向受灾省份下发《关于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见附件2),抄送其他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部有关司局;
(2)国家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省(区、市)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组成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或部领导带队、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在响应启动后12小时内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政府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4)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协调国家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国家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5)根据需要,协调卫生计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协调测绘地信部门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协调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部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协调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6)编发《灾情与救灾工作通报》,由救灾司救灾处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通过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发布相关信息;部总值班室摘编《民政信息专报》报中办、摘编《民政部值班信息》报国办;
(7)根据灾区省级民政、财政部门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核定情况,拟定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方案,商财政部按程序下拨;
(8)视灾区需求,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
(9)灾情稳定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0)指导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有效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五)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救灾司提出响应终止建议,分管副部长审核后,报部长决定终止。救灾司救灾处将响应终止情况通报部总值班室。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向受灾省份下发《关于终止国家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见附件3),抄送其他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部有关司局。
灾情进一步加重,达到启动国家Ⅰ级救灾应急响应的标准,救灾司救灾处提出提升响应等级的建议,按程序报批。
五、国家Ⅰ级救灾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20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万间或10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400万人以上。
(二)启动流程。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国家救灾Ⅰ级应急响应(见流程图5):
流程图5
(三)应急值守。
国家Ⅰ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后,部总值班室实行24小时双值班,救灾司和国家减灾中心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需使用部视频会议系统时,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四)响应措施。
1. Ⅰ级响应启动后,迅速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向国家减灾委主任、副主任报告,定时续报有关情况;以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名义向受灾省份下发《关于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见附件2),抄送其他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部有关司局。
2.适时成立部救灾应急指挥部(见附件1),统一组织开展救灾工作。
3.建议国家减灾委负责人率国务院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在部领导的统一指挥下,对灾情评估、应急响应和受灾人员救助等工作进行快速处置;协调安排与国家Ⅰ级救灾应急响应有关的部领导活动;部内各有关部门做好与中办、国办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联络;督办落实中办、国办及部党组有关救灾工作的决定事项;协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要求,落实部领导有关批示、指示;办理各类文电。
5.召开国家减灾委会商会,国家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省(区、市)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6.根据灾区省级民政、财政部门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核定情况,拟定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方案,商财政部按程序下拨。根据灾区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
7.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汇总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的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定时向国务院报告,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必要时,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8.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省(区、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国际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有效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确保抗灾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公安部门做好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发展改革、农业、商务、粮食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业信息化部门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水利部门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卫生计生部门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科技部门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测绘地信部门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部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外交部门做好救灾涉外工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0.适时编发《灾情与救灾工作通报》,统一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通过部门户网站和国家减灾网发布相关信息。
11.适时编发《中国灾情信息》,统一向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通报灾情信息,在部门户网站和国家减灾网发布。
12.灾情稳定后,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3.根据国务院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民政部、受灾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五)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部长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国家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向受灾省份下发《关于终止国家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见附件3),抄送其他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部内有关司局。
六、其他事项
(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的或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要求执行,参照本规程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二)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省(区、市)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三)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规程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四)当毗邻国家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国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规程开展国内应急救助工作。
(转载自:民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