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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来源: 甘肃定西市民政局 时间:2016-11-16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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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管理,进一步提高灾情信息报送水平,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灾情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民政部门灾情信息报送及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管理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负责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评估,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各级民政部门应确定专人从事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工作。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值班工作制度,设立24小时报灾电话,汛期和应急救灾期间严格执行24小时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和带班领导要确保通讯畅通。要重视从多渠道获取突发自然灾害信息,对有关情况及时核实上报。

第六条 市县民政部门每年应定期组织开展各级灾害信息员培训,提高灾害信息员的业务水平,指导督促乡镇政府做好灾情信息报送工作

 

第二章  灾情信息报送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灾情信息分为自然灾害快报、缓发性自然灾害情况报告、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情况报告、自然灾害情况年报四大类。

第八条  灾情信息统计内容包括数据报表、文字报告以及图片等资料。市(州)上报数据报表应含分县数据;文字报告应简明扼要、全面准确,包括灾害发生背景、灾害过程、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灾区政府及民政等相关部门已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安排等内容。图片应清晰反映灾情大小、灾害损失程度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灾情信息主要指标包括灾害种类、灾害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旱灾为因旱需生活救助人口、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口)、倒塌房屋户数和间数、严重损坏房屋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房屋户数和间数。其余指标可在续报和核报中补充填报。

第九条  各地应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逐级报送灾情信息。在系统网络中断时可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先行报送,网络恢复正常后立即补报。

 

第三章  灾情信息报送时限和要求

 

第十条 自然灾害快报主要反映洪涝、风雹、地震、低温冷冻、雪灾、滑坡和泥石流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 

第十一条  自然灾害信息初报。(区)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主要指标上报市(州)级民政部门;市(州)级民政部门接到县(区)级民政部门灾情报告后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并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接到市(州)级民政部门上报灾情报告后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并上报民政部。

对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的自然灾害,市县民政部门在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灾情的同时,均应同时电话报告省民政厅。对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区)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市(州)民政部门,同时应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第十二条  自然灾害信息续报。灾情稳定前,各级民政部门均应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24小时上报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灾情数据发生明显变化时要随时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第十三条  自然灾害信息核报。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开展灾情核定并逐级上报。县(区)级民政部门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数据并上报()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县(区)级民政部门报告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并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接到市(州)级民政部门报告后2日内完成审核、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后上报民政部。

在灾情续报、核报前,各级民政部门应与相关涉灾部门开展会商,对灾情数据进行评估核定,确保灾情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灾害,按照政府的安排和有关规定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统一发布灾情信息。

第十四条  缓发性灾情信息报送。对于干旱、生物灾害、收获期小麦霉变等缓发性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应在灾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灾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1次,直至灾害过程结束后应及时核报。旱灾核报数据中各项指标均采用整个旱灾过程中的最大值。

地震灾害初报时应迅速上报可能出现的人员伤亡、房屋倒损等情况;灾情核查部门抵达现场核查后应及时上报续报;对尚未定性的受损房屋可初判预估重损比例,最后与住建等有关部门会商后上报核报。

 第十五条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报告。每年9月下旬开始,县(区)级民政部门应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困难和需救助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含分乡镇数据),于1015日前报市(州)民政部门。市(州)民政部门接到县(区)级民政部门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本辖区数据(含分县数据),于1020日前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接到市(州)民政部门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全省数据(含分县数据),于1025日前报民政部。

县(区)级民政部门应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并报市(州)级民政部门备案。市(州)级民政部门上报冬春救助需求时应将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报告、申请解决冬春救助资金的报告等文字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六条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情况报告。每年5月下旬开始,县(区)级民政部门应调查、核实、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已救助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含分乡镇数据),于61日前报市(州)级民政部门。市(州)级民政部门接到县(区)级民政部门报表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本辖区数据(含分县数据),于65日前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接到市(州)级民政部门报表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全省数据(含分县数据),于610日前报民政部。

各地民政部门应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48号)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救助效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县(区)级民政部门应于次年65日前、市 (州)民政部门应于610日前完成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自然灾害情况年报。年报分为初报和核报,主要反映全年(11—1231日)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救灾工作情况。各级民政部门应在当年10月和下年1月上报,填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对《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受灾人员灾后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并进行核定。

第十八条  自然灾害年报初报,应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由县(区)级民政部门初次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含分乡镇数据),于1015日前将年报初报上报市(州)民政部门。市(州)级民政部门接到县(区)级民政部门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本辖区数据(含分县数据),于10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接到市(州)级民政部门报表后及时进行核查、汇总全省数据(含分县数据),于1025日前上报民政部。市县民政部门在上报年报初报前应与本级国土、水利、农牧、地震、气象等部门进行会商。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年报核报,应于每年12月下旬开始,县(区)级民政部门应组织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数据(含分乡镇数据),于下年110日前将年报核报上报市(州)级民政部门。市(州)级民政部门接到县(区)级民政部门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本辖区数据(含分县数据),于115日前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在接到市(州)级民政部门报表后,及时核查、汇总本省数据(含分县数据),于1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上报民政部。

第二十条  会商分为月度会商、年度灾害趋势预测会商、年度灾情核定会商和重大灾害过程会商。由各级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国土、水利、农牧、地震、气象等涉灾部门对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灾情数据等进行会商,研判当前灾害形势、分析灾区需求、提出抗灾救灾措施等。


第四章  灾情信息评估

 

第二十一条  对自然灾害信息报送实行季度评估和年度综合评估制度。由各级民政部门对下级民政部门报送的突发性灾情信息和自然灾害年报信息及救灾工作动态,依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评估。灾情信息评估主要从及时性、规范性、准确性、灾情报送难度、灾情图片、手机报工作动态报送6个方面开展季度、年度综合评估。

第二十二条  突发性灾情信息季度评估标准及评分(100分)

(一)及时性评估。占比40%,共计40分。根据市州突发性灾情上报及时性进行评估,不评估缓发性灾害。市州上报国家自然灾害管理系统中灾害发生时间与报送时间差值在4小时内为满分,每超1小时扣1分,单次灾害最多不超过5分。多次灾害累计40分扣完为止。

(二)规范性评估。占比30%,共计30分。根据市州突发性灾情上报规范性进行评估:一次突发性新灾上报过程,有续报无核报、无续报也无核报或者核报数据与初(续)报数据差别大;灾害背景和救灾工作描述过于简单,无实质性信息;灾情背景和救灾工作描述与实际内容不符;不按要求组织灾害过程,转手上报的二传手式报灾;乱组织灾害过程,打包上报的滚雪球式报灾;不按气象过程切分的组合式报灾等。有续报无核报的,出现次扣1分,既无续报也无核报的扣2分;其他情况出现1次扣1分。多次灾害累计30分扣完为止。

(三)准确性评估。占比30%,共计30分。 根据市州灾情上报准确性进行评估:上报灾情信息与灾害背景描述信息不一致;灾情审核不严造成误报:灾害发生时间错误、灾种错误、弄错小数点单位等;灾情审核不严造成的虚报:灾情指标明显偏大或不合理;遗漏上报指标;转移救助人口等于受灾人口;平均每公顷农作物损失不合理;平均每间倒损房屋价值偏大;倒损房屋鉴定不严格,损房计入倒房等。以上情况每出现次扣1分,多次灾害累计30分扣完为止。

(四)加分项。加分20分封顶。

    1、手机报:每报送并被采用1条手机报工作动态,加1

分,最高加10分。

    2、图片:每上报1张灾害现场照片(图片能够基本反映灾情大小及受灾程度),加0.02分,最高加5分。

    3、报灾难度:根据受灾程度和初报条数计算,最高加5分。

每季度得分等于以上四项得分的加权百分制得分。具体公式为:X=(A+B+C+D)/120×100

    第二十三条 自然灾害年报评估标准及评分(100分)

(一)及时性评估。根据年报初报和核报实际上报时间与规定上报时间差值进行评估。年报初报和核报实际上报时间与规定上报时间差值(天数)小于3天为满分100分,大于3天且小于6天,按时间差值多少相应扣减分值,公式为:100—100/3*t—3),时间t取值为(3;大于6天为0分。

(二)规范性评估。根据年报初报及核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规范性进行评估。满分100分,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的主要指标缺失1项扣10分,扣完为止。

(三)准确性评估。根据年报初报和核报灾情与日常上报累计灾情、实际灾害损失情况的差异性进行评估。满分100分,重点考量人口受灾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受灾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已救助人口、房屋恢复重建资金投入及完成情况、救灾资金和物资投入等指标的差异性。其中1处指标有差异扣10分,扣完为止。

年报得分为以上三项加权的百分制得分。具体公式为:Y=(A+B+C)/300×100

第二十四条  年度得分等于突发性灾情信息四个季度得分与自然灾害年报得分的加权百分制得分。具体计算公式为:Z=X1+X2+X3+X4+Y)/500×100

    年度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良好;60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章  灾情信息报送工作通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对《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中的指标术语解释认真学习研究,在报灾过程中做到准确把握、熟练运用。省民政厅对各市(州)灾情信息报送情况进行季度和年度评估,对及时、准确、规范、全面报告灾情的予以表扬;对迟报、漏报、瞒报、虚报灾情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后果的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甘肃省防灾减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民政厅责令限期改正。

(一)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灾情信息3次以上的;

(二)值班期间,无故离岗或故意关闭通信系统,造成灾情信息不能正常传递上报的;

(三)瞒报、漏报灾情信息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灾情信息评估年度得分不满60分的。

    第二十七条  各市(州)应加强灾情信息报送管理工作,完善考核评估监督机制,切实提高灾情报送管理规范化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转载自:甘肃定西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