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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来源:青海减灾办 时间:2017-02-18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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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发生在我省范围内的干旱、洪涝、风雹、雷电、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省政府决定或工作实际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青海省减灾委员会
  2.1.1  青海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省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合国家减灾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省减灾委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开展工作。
  省减灾委主任由省政府主管民政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军区副司令员、省民政厅厅长担任,省减灾委秘书长由省民政厅分管救灾减灾工作的副厅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省军区、武警青海总队、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省外事办、省广电局、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人防办、省政府新闻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西宁海关、省电力公司、青藏铁路公司、青海机场有限公司、青海银监局、青海保监局、省粮食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省政府应急办、省测绘局。
  2.1.2  省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减灾办)设在省民政厅,主要承担省减灾委的日常工作及全省防灾减灾工作的沟通协调、指导督促、政策衔接落实和部署开展防灾减灾具体工作。
  2.1.3  省减灾委设立专家组,对我省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和建议,为我省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1.4  当发生较大、一般级别自然灾害时,省减灾委协调开展灾害应急救援,指导支持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内较大、一般级别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2.1.5  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1.6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可参照省级组织体系成立相应的减灾组织体系。
  2.2  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2.2.1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情时,根据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决定,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履行统筹组织指挥全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职责。研究解决应急救灾中重大问题,对救灾应急的全过程实施组织协调。根据灾情信息、灾情发展的趋势,负责调配应急队伍和物资,批拨应急抢险所需经费;协调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工作;向省政府报告事件详情,贯彻省政府的处置意见;督促各部门、各地区履行职责,检查落实情况;派出人员赴灾区参与现场指挥和督导工作;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省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要求设置。
  2.2.2  省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情况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
  (1)灾情收集评估组。
  组长单位:省民政厅和其他负责牵头处置灾害的部门。
  成员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统计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测绘局。
  主要任务:灾害发生后,迅速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并及时报告省政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省减灾委。
  (2)抢险转移安置组。
  组长单位:省民政厅、省军区。
  成员单位:省公安厅、武警青海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
  主要任务:按照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程序,迅速调集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干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其他应急救援队赶赴灾区,做好抢救被困群众及财产转移,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调配救助物品,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做好灾民安置工作。
  (3)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供销合作联社、省通信管理局、青藏铁路公司、青海机场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省粮食局。
  主要任务:及时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及时调运粮食、食品、救灾种子、农药、药械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在属地电力运行管理部门牵头指挥下,灾区所在电网企业应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电网设备设施,尽快恢复受影响区域供电;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空港等交通设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优先保证重点地区、部门和用户。
  (4)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省公安厅。
  成员单位:武警青海总队。
  主要任务:及时组织调集警力赶赴灾区,指导和协同灾区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成员单位: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红十字会。
  主要任务: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指导做好死亡牲畜的无害化处理;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6)恢复重建组。
  组长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成员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国税局、青藏铁路公司、省电力公司。
  主要任务:根据灾害响应级别及国家和省政府工作部署,安排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组织指导制定灾区住房以及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方案,指导制定或落实各项恢复重建减免和优惠政策。
  (7)救灾捐赠组。
  组长单位:省民政厅。
  成员单位: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红十字会。
  主要任务:会同宣传报道组,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灾情,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呼吁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提供援助,接收和分配国内外对我省捐赠款物,并做好管理监督工作。
  (8)宣传报道组。
  组长单位:省委宣传部和其他负责牵头处置灾害的部门。
  成员单位:省民政厅、省广电局、青海广播电视台。
  主要任务:按照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减灾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2.2.3  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实、报告灾情;提出救灾款物的调拨申请、管理和参与分配救灾款物;组织开展社会捐赠;指导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加强救灾物资的价格监测、监管,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协调交通运输、通信、物资、医药等部门和相关企业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学校开展防灾减灾教育情况,督促开展防灾减灾演练;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受灾学校师生;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安全警戒和交通管制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救灾应急资金的安排、拨付,保证应急抢险的基本需要,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引导灾区群众外出务工,增加经济收入,做好劳动维权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监测和调查,协助当地政府建立群测群防体系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灾区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和分析,防止水源污染;组织开展灾区环境污染点的安全巡查和治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灾区重建的规划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及工程设施抗震鉴定和恢复重建的勘察设计工作;负责灾后恢复重建抗震设计方案审定、制定建筑物抗震标准、重建工程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修复中断的道路,负责应急工作和转移灾民及财产所需车辆的征集和调配,保证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和道路畅通。
  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灾区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农牧部门负责农牧业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防御工作;指导抢险救灾和灾后生产自救,做好灾区种苗供应和动植物疫病的防治。
  商务部门负责加强对灾区日常生活用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测,协调救灾应急和灾后恢复日常生活用品的组织供应。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组织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灾后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负责抗灾救灾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紧急救助所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受灾地区捐助的帐篷、棉被褥、棉服及其他纺织品的质量检验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灾区矿山、危险化学品、尾矿库及工贸企业灾后抢险救援和生产自救的指导、协调;加强对企业重大危险源、重要安全设施的安全监管和巡查,防范次生灾害引起生产安全事故。
  林业部门负责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防御工作;负责森林火灾扑救和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负责沙尘暴的监测、预警和防御工作。
  省外事办公室负责国际及港澳捐赠活动的捐赠、联络工作。
  旅游部门负责旅游灾情预警信息的发布,并根据需要关闭灾区的旅游场所。
  粮食部门负责救灾粮的调拨和灾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粮油供应等组织协调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粮、油供应。
  省供销合作联社负责省级相关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并按照调拨指令做好调拨和供应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发布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开展重大灾害性天气、气象灾情的调查评估。
  地震部门负责地震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开展地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及时提供震情报告;组织地震灾害现场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及现场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工作。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防设要求,复核抗震设防标准。
  电力部门负责抢修因灾损毁的电力设施;保证灾区电力供应并负责灾后电力设施的恢复重建。
  通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通讯保障工作,尽快修复中断通信,做好受灾地区的通信保障工作。
  铁路部门负责省境内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调度工作。
  民航部门负责重大、特殊紧急航空运输(通用)救灾物资的协调工作。
  解放军及武警部队负责协调、调集驻青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营救、转移或疏散受困群众,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帮助灾区抢险救援、转移灾民、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等工作。
  公安消防部队负责灾害现场的应急抢险救援并协助当地政府解救危险地区群众。
  工会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厂矿企业困难职工的慰问并协助做好安置工作。
  红十字会开展社会捐助和现场伤员救治工作,并参加灾区救灾救助。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3  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3.1  灾害监测与报告
  3.1.1  各级气象、国土、水利、农牧、地震、林业等部门是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的主要职能部门,应加强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预报预警机制建设,确保灾害监测与报告及时、准确、畅通。
  3.1.2  各自然灾害监测主要职能部门应结合监测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科学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员提出灾情预警。
  3.1.3  气象、水利、国土、林业、农牧等部门及时向省减灾办及灾害可能发生地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地理信息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省减灾办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委报告灾情预警信息。有关市(州)、县(市、区、行委)和省有关部门应及时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3.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自然灾害预警预防的报告方式、内容、途径和监督制度,应根据灾害类别不同,按省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水旱灾害见《青海省防汛抗洪预案》和《青海省抗旱预案》,地震灾害见《青海省地震应急预案》,地质灾害见《青海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森林火灾见《青海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气象及次生、衍生灾害见《青海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林业生物灾害见《青海省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3.3  灾情信息管理
  自然灾害发生后,相应灾情监测责任单位在向政府和减灾委报告灾情的同时,应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由民政部门负责灾情信息的上报与信息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口上报。
  3.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牲畜死亡数量、房屋倒损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3.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及时向县级政府和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级政府、上一级民政部门、省民政厅和民政部。省民政厅接报后立即报告省政府和民政部。省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国务院。
  (2)灾情续报。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民政厅上报,省民政厅每天12时之前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情况。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在接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市、县两级数据)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对于干旱灾害,市(州)、县(市、区、行委)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3.3.3  灾情分析、评估和核定
  (1)灾情评估分析。民政、地震、气象、测绘等有关部门组织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2)部门会商核定。各级减灾委办公室协调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3.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主要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预警响应
  4.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对可能出现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4.2  响应程序
  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预警响应。
  4.3  响应措施
  省级预警响应启动后,省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程序,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省减灾委领导、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可能受影响的市(州)、县(市、区、行委)减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省级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级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4.4  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省减灾办按程序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4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分别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4)死亡牲畜20万头只(羊单位)以上;
  (5)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一个市(州)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在一个县(市、区、行委)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30%以上;
  (6)发生特别重大地震(7.0级以上)灾害且造成重大损失;
  (7)省政府决定的其他符合启动Ⅰ级响应的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省减灾委主任审定后,由省人民政府省长批准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省减灾委主任(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协调省级层面对受灾市(州)、县(市、区、行委)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1)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成员单位、受灾市(州)、县(市、区、行委)召开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议,分析评估灾情,研究制定各项应急救助措施。
  (2)省减灾办及时向省政府、民政部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省减灾办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深入一线慰问灾民。
  (4)省应急指挥部各有关工作组立即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灾情收集评估组迅速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抢险转移安置组  迅速深入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其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医疗防疫组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安全保卫组指导和协同灾区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5)后勤保障组及时做好有关应急资金、物资等的下拨与发运工作。省民政厅迅速商省财政厅及时下拨省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及时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下拨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
  (6)救灾捐赠组及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积极呼吁省外提供援助。
  (7)恢复重建组及时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能源、教育、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重建尽快实施。
  (8)宣传报道组按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6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600户以上或3000间1000户以下;
  (4)死亡牲畜10万头只(羊单位)以上,20万头只(羊单位)以下;
  (5)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一个市(州)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行委)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25%以上,30%以下;
  (6)发生重大地震(6.0级以上、7.0级以下)灾害且造成严重损失的;
  (7)省政府决定的其他符合启动Ⅱ级响应的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省减灾委主任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并向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报告。
  5.2.3  响应措施
  省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组织协调省级层面对受灾市(州)、县(市、区、行委)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1)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组织成员召开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议,分析评估灾情,研究制定各项应急救助措施。
  (2)省减灾办及时向省政府、民政部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省减灾办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省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深入一线慰问灾民。
  (4)灾情收集评估组迅速开展查灾核灾;抢险转移安置组迅速抢救被困群众,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医疗防疫组迅速抢救伤员,并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安全保卫组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5)后勤保障组及时做好有关应急资金、物资等的下拨与发运工作。省民政厅迅速商省财政厅及时下拨省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及时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下拨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
  (6)救灾捐赠组及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7)恢复重建组及时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能源、教育、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应急排查、灾害评估、资金申报、工程立项、科学选址、规划设计等,科学有序地快速运行,争取灾后重建尽快实施。
  (8)宣传报道组按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较为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300户以上或2000间600户以下;
  (4)死亡牲畜5万头只(羊单位)以上,10万头只(羊单位)以下;
  (5)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一个市(州)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行委)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
  (6)发生较大地震(5.0级以上 ,6.0级以下)灾害且造成严重损失的;
  (7)省政府决定的其他符合启动Ⅲ级响应的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批准启动Ⅲ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由省民政厅主管减灾救灾工作的厅领导负责组织协调省级层面对受灾市(州)、县(市、区、行委)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1)省减灾办及时向省政府、民政部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省减灾办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省减灾办协调有关部门,由厅级领导带队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督促指导工作。
  (3)根据省领导的指示,省减灾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研究灾情,制定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各项措施;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工作。
  (4)根据灾区实际需求,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发运灾区。省民政厅迅速商省财政厅下拨应急救灾资金,支持地方安排灾民基本生活。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名义向民政部、财政部报送安排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
  (5)督促有关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做好各项灾民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落实好救灾应急救助措施。
  (6)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省内救灾捐赠活动。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150户以上或1000间300户以下;
  (4)死亡牲畜2万头只(羊单位)以上,5万头只(羊单位)以下;
  (5)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一个市(州)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行委)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6)发生一般地震(4.0级以上 ,5.0级以下)灾害且造成严重损失的;
  (7)省政府决定的其他符合启动Ⅳ级响应的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省减灾委秘书长批准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报告。
  5.4.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办组织协调省级层面对受灾市(州)、县(市、区、行委)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1)省减灾办及时向省政府、民政部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省减灾办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由厅级或处级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督促指导工作。
  (3)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研究落实支持灾区救灾应急措施。
  (4)根据灾区实际需求,调拨救灾物资发运灾区。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下拨应急救灾资金。视情向民政部、财政部报送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的请示。
  (5)督促有关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做好各项灾民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落实好救灾应急救助措施。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青南牧区、三江源地区、环湖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高寒地区、地震多发区以及少数民族聚集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市(州)、县(市、区、行委)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办提出建议,由批准启动响应的相应负责人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省民政厅指导灾区民政部门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民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省民政厅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每年9月下旬开始,县级民政部门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困难且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10月15日前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报省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6.2.2  省民政厅及时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及时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务院报送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款的请示。
  6.2.3  根据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向省政府或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的资金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拟订资金补助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省民政厅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省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6.2.5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市、区、行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建立倒塌民房和严重损房台帐,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省民政厅根据市(州)、县(市、区、行委)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及时组织评估小组,依据县级民政部门上报的台账,采取随机抽样、重灾点调查和电话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倒塌民房和严重损房总体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估。
  6.3.2  省民政厅根据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的资金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各地倒损民房恢复重建。
  6.3.3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施工技术支持和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应采取全面普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设区的市财政、民政部门。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适时组成工作组开展实地抽查,对重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5  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倒塌民房进行查勘、定损,并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6.3.6  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规定,安排省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7.1.2  省财政每年按照规定及我省救灾工作需要安排省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预算。
  7.1.3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年度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用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7.1.4  启动应急预案后,各州县财政部门视灾情及时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的及时拨付。
  7.2  物资保障
  7.2.1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要统筹布局救灾物资储备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在人员、资金、物资、装备、技术等方面的投入力度。
  发改部门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审批和投资安排,加强救灾物资价格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救灾物资采购资金和储备管理经费的年度预算安排;国土部门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用地保障;住建部门负责制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
  7.2.2  综合考虑区域灾害特点、自然地理条件、人口分布、生产力布局、交通运输实际等,遵循就近存储、调运迅速、保障有力的原则,科学评估,统一规划,采取新建、改扩建和代储等方式,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
  进一步扩大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规模,升级装卸、搬运工作技术装备,适应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
  市(州)、县(市、区、行委)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物资储备等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建立灾民生活救助物资储备点。
  7.2.3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合理确定救灾物资储备品种、标准、规模,并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7.2.4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供货机制,与救灾物资生产厂家以及商场、超市等救灾物资供应商签订供货协议,确保发生自然灾害时能够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救灾物资供应商应当确保救灾物资质量,不得提供假冒伪劣商品。
  7.2.5  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阶段,储备的救灾物资难以满足受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时,由民政部门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对救灾物资先行组织紧急采购,不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程序。
  7.2.6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灾害发生时,除请求调拨上级救灾物资外,上级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
  7.2.7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凭省减灾办出具的证明,交通、铁路、民航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害现场。经省政府或者交通运输部批准执行运送救灾物资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7.2.8  落实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我省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系统。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省、市、县三级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保持日常通信畅通。灾害发生期间,灾害发生地减灾委员会成员应保持每天24小时通信畅通。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在常规通信中断情况下,应采取卫星通信等手段确保信息畅通。
  7.3.3  加强省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市(州)、县(市、区、行委)加强救灾信息网络建设,形成省、市、县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省和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4  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要求,加强灾害信息采集、报告、统计工作。
  7.3.5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3.6  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应依法提供测绘应急保障,充分利用地理信息应急监测车等各种设施,为应对自然灾害事件高效有序地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地理信息服务平台等测绘成果,根据需要开展遥感监测、地图制作等技术服务。
  7.4  救灾装备保障
  7.4.1  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确保各级减灾委办公室、民政部门及相关单位配备救灾管理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危害程度,配备救灾应急专用车辆、卫星电话等应急交通和通信装备。
  7.4.3  救灾应急期间,省应急指挥部和省减灾委可视情况调用各部门或单位的救灾设备和装备。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民政等涉灾部门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省、市(州)、县(市、区、行委)三级民政部门应有专职的灾害管理人员。乡(镇)应明确负责灾害管理工作的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5.2  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应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工作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救援救助应急队伍。积极组建、培训非专业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
  7.5.3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计生、安监、农牧业、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测绘、红十字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业务咨询工作。
  7.5.4  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6.2  建立救灾物资社会动员机制,对救灾工作急需而又不便长期储备的食品等生活物资,建立与厂商的应急供应合作关系,建立完善厂家名录,建立应急物资调拨与运输联动机制。
  7.6.3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机制,完善救灾捐赠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和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
  7.6.4  全面建立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制度,探索巨灾保险制度,引导保险机构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7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7.1  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自然灾害隐患和减灾需要,通过确认、新建或加固等方式,将辖区防空地下室、学校、体育场、公园绿地和广场等场所,按建设标准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7.7.2  避难场所应注明进出路口、方位等明显标志,配备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必需的设施设备,并确保其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的良好状态,平时应进行相应的避难演练。
  7.8  科技保障
  7.8.1  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支持民政等部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挥和技术支撑系统,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空间技术和互联网、移动通信等高新技术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推广应用。
  7.8.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牧业、卫生计生、安监、林业、地震、气象、测绘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按照全国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结合本省实际编制我省自然灾害风险图,制定相应技术和管理标准。
  7.8.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9  宣传和培训
  7.9.1  各级政府及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加强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7.9.2  各类学校、企事业单位要定期组织避灾、自救和互救知识教育。同时,要开展减灾、救灾进社区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7.9.3  省民政厅每年有规划地组织1-2次市县两级灾害管理人员培训。各市(州)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乡两级灾害管理人员培训。不定期开展对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演练
  省减灾办协同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
  建立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在自然灾害救助或应急演练结束后,总结分析评价其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每两年全面评估一次。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民政厅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省民政厅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省政府审批。
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参照本预案修订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各市(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减灾委。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8.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转载自:青海民政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