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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来源:吉林省民政厅 时间:2017-08-18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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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5)精神,按照省领导批示要求,省民政厅起草了《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97日,公众可通过来信以及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件: jlsmztjzc@163.com

  通信地址:吉林省绿园区普阳街1616号,吉林省民政厅救灾处,邮编:130062

  附件:《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民政厅

  2017818

   

附件:

  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

  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5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快推进我省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全省防灾减灾救灾体系,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意义

  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衡量执政党领导力、检验政府执行力、评判国家动员力、彰显民族凝聚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意见》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规范性、纲领性文件,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全面贯彻落实《意见》对于推进我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创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准确理解和把握《意见》精髓,将《意见》提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任务目标与省委、省政府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安排紧密结合,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落实责任、整合资源、统筹力量,着力推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由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由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由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面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和科学化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幸福吉林建设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统筹协调体制。

  1.统筹灾害管理。加强各种自然灾害管理全过程的综合协调,强化资源统筹和工作协调,完善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自然灾害管理体制。按照中央统一要求,强化并充分发挥省减灾委员会及市(州)、县(市、区)减灾委员会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强化提升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市(州)、县(市、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在灾情信息管理、灾害会商研判、综合风险防范、群众生活救助、科普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工作职能和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各级减灾委员会、防汛抗旱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人工影响天气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等机构之间,以及与军队、武警部队之间的工作协同制度。建立完善各级减灾委员会牵头,民政、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气象、地震、测绘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在灾害预警、灾情管理、应急指挥、紧急救援、灾后重建等方面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各主要灾种指挥机构防范部署和应急指挥作用,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军队、武警部队在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应急保障、抢险救援、医疗防疫、恢复重建、社会动员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2.统筹综合减灾。牢固树立灾害风险管理理念,转变重救灾轻减灾思想,将防灾减灾救灾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全省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防汛抗旱、防震减灾、防沙治沙、交通设施灾害防治、地质灾害防治、移民避灾搬迁、危房改造、生态环境治理等防灾减灾骨干工程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工程防御能力。重点提升灾害高风险区域内学校、医院、居民住房、基础设施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设防水平和承灾能力。加强部门协调,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维护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充分利用公园、广场、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因地制宜建设、改造和提升成应急避难场所,增加避难场所数量,为受灾群众提供就近就便的安置服务。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加快补齐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的短板,增强城市防涝能力。加强农业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特色农业防灾减灾设备投入,提升农业抗灾能力。将防灾减灾纳入国民教育计划,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推进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加强社区层面减灾资源和力量统筹,深入创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积极推进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的创建工作。定期开展社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组织居民开展应急救护技能培训和逃生避险演练,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升公众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技能。

  (二)健全属地管理体制。

  1.强化地方应急救灾主体责任。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省、市(州)、县(市、区)应对自然灾害的事权划分。对达到国家启动响应等级的自然灾害,省委、省政府在灾害应对中发挥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省减灾委员会积极争取国家部委支持。对达到省级启动响应等级的自然灾害,省委、省政府加强领导,省减灾委员会统筹协调,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发挥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依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统筹协调灾害现场有关组织指挥机构,统筹调配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指挥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房屋安全应急评估、群众转移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确保自然灾害发生12小时之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对未达到省里启动响应等级的自然灾害,灾害所在地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统筹做好应急救灾工作。

  2.健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在中央统筹指导下,由省委、省政府组织实施,统一协调。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坚持省委省政府统筹指导,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为责任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协同推进灾后恢复重建。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次生衍生灾害隐患排查及危险性评估、住房及建筑物受损鉴定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根据灾害损失情况,结合受灾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或指导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和支持措施,确定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规模。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应加强对重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统一协调的组织体系、规划体系、政策体系、实施体系和监管体系。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调动受灾群众积极性,发动群众不等不靠,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自己动手重建家园。有效对接社会资源,引导志愿者、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特别重大和重大等级以外的自然灾害恢复重建工作,由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根据实际统筹安排,本地减灾委员会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具体落实。

  3.完善军地协调联动制度。完善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应急协调机制,明确需求对接、兵力使用的程序方法。按照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地方抢险救灾的有关规定,建立各级党委、政府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规程,细化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军地联合组织指挥、救援力量调用、物资储运调配等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灾害预报预警、灾情动态、救灾需求、救援进展等军地间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救灾应急专业力量建设,充实队伍,配置装备,强化培训,组织军地联合演习,完善以军队、武警部队为突击力量,以公安消防等专业队伍为骨干力量,以地方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为辅助力量的灾害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军地双方共同加强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突击力量建设,将武警部队有关抢险救援应急力量纳入驻在地应急救援力量和组织指挥体系,完善军地联合保障和联合演练机制,提升军地应急救援协助水平。

  (三)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参与机制。

  1.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坚持“鼓励支持、引导规范、效率优先、自愿自助”原则,研究制定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搭建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协调服务和信息导向平台。完善政府与社会力量协同救灾联动机制,落实人身保险、装备提供、业务培训等支持措施。通过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积极培育专业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力量发展。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救灾行动评估和监管体系,完善救灾捐赠组织协调、信息公开和需求导向等工作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全方位参与常态减灾、应急救援、过渡安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协调联动、共同应对的全省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格局。

  2.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原则,强化保险等市场机制在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建立应对灾害的金融支持体系。加快巨灾保险制度建设,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统筹考虑现实需要和长远规划,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和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健全各级财政补贴、农户自愿参加、保费合理分担的机制。倡导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保自然灾害意外险,逐步形成灾害风险市场化分担模式。

  (四)全面提升综合减灾能力。

  1.强化灾害风险防范。加快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林业等各种灾害监测站网建设,增加站网密度,优化功能布局,完善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以县为单位的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与减灾能力调查,建立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科学评估灾害风险,加快灾害风险隐患治理。建立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加快建设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明确发布流程和责任权限,进一步提高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建立包括全省应急广播系统、电视、互联网、移动信息终端等在内的多种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将灾害预警信息发送到户到人,提高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公众覆盖面。

  2.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落实防灾减灾救灾信息传递与共享技术标准,加强自然灾害信息军地共享机制建设。加快省减灾救灾综合应急指挥平台建设,交通、统计、住建、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气象、地震、测绘等有关部门要主动将预警信息、监测数据、背景资料等连通共享到平台。推动市(州)、县(市、区)加快建设减灾救灾综合指挥平台,促进防灾减灾救灾信息互联互通,全面形成横向覆盖、纵向贯通、功能完备、科学高效的“省—市—县”三级综合应急指挥体系。健全重点涉灾部门间的灾情会商制度,完善主汛期会商、年度会商和重大灾害即时会商机制。落实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范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流程。加强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等措施,发挥灾害信息员在灾害预警信息传达、灾情统计核查、减灾知识宣传等方面的作用。

  3.健全灾害信息发布机制。健全完善重特大自然灾害信息发布制度各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本级党委宣传部门、政府新闻办通报自然灾害有关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确保公众知情权。健全完善重特大自然灾害信息舆情应对机制,建立新闻发言人队伍和常备专家库,加强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舆论管控。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利用全省应急广播系统及主流媒体及时准确、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科学适度地发布灾害应急处置新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舆情引导能力。

  4.提升救灾物资和装备统筹保障能力。稳步推进“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四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积极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4个地市级和25个县(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建设,积极推动其他市、县(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支持多灾易灾乡镇(街道)建设救灾物资储备点,各级财政、发改以及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全省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严格按照储备标准,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工作。农业部门加强救灾种子储备,水利部门加强冲锋舟、救生衣、桩木、麻袋等防汛抗旱物资及设备储备,卫生计生部门加强急诊、急救、消杀药品、防护用品、器械设备、检测试剂等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完善铁路、公路和航空等应急运力储备与调运机制。推进应急物资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应急物资综合信息共享,提升协同保障能力。完善通信、能源等方面的应急保障预案,配合国家建立“天—空—地”一体应急通信网络。推进多灾易灾乡镇防灾减灾救灾装备建设,为基层灾害信息员配备工作装备,切实提升基层救灾应急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期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的征用和补偿机制。探索建立重大救灾装备租赁保障机制。

  5.提高科技支撑水平。统筹协调各部门、各方面科技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等专家学者的决策支撑作用,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建立科技支撑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模式和长效机制。运用“吉林一号”高分卫星数据应用服务系统,建立灾害风险评估、灾情适时研判、灾损快速评估信息采集平台,为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提供决策支持。气象、地震、测绘地理信息、通信等部门充分运用卫星、遥感、大数据、智慧城市、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地理信息等新技术新方法,为防御重特大自然灾害和开展救助工作提供科技支撑。充分发挥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才和智力优势,鼓励省属高等院校开设防灾减灾课程,支持科研院所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基础理论、关键技术和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发、转化和推广应用,通过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和争取国家科技计划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防灾减灾救灾等领域的科研活动进行支持,加强科技条件平台建设。

  6.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协调建立中俄朝跨境洪涝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特殊危险性传染病等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的信息交流渠道和机制,及时通报交换跨境河流水资源、洪涝灾害、森林火灾信息,搞好防灾和抢险救灾国际协作。按照国家及相关部委要求,推进防灾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在把握改革方向、抓好改革统筹、协调各方职能等方面的领导作用。建立党委定期听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专题汇报制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部署推动重点工作。各级政府要强化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上级印发的重要文件、召开的重要会议、作出的重大部署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合力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各市(州)、县(市、区)要完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在编制总量内通过内部调剂等方式配齐配强人员,充实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力量。

  (二)强化资金投入。健全防灾减灾救灾资金多元投入机制,完善各级救灾补助政策,健全救灾资金分级负担机制和救灾资金快速下拨机制。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工程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技术研发、社会力量培育、科普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的经费投入。各级财政要继续支持开展灾害风险防范、风险调查与评估、基层减灾能力建设、科普宣传教育、应急培训演练等防灾减灾相关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和家庭、个人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投入,提高社区和家庭自救互救能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统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法治保障。认真贯彻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积极落实《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加大《吉林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实施力度。根据形势发展,加强综合立法研究,及时修订有关法规和预案,加快形成以专项防灾减灾法规为骨干、相关应急预案和技术标准配套的防灾减灾制度体系。要明确责任,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当事方的责任。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失职失责的,要按照职责权限,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四)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要建立容错机制,围绕改革的总体要求,鼓励大胆创新、探索尝试。要加强协调,统筹推进,对实施进度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开展试点示范,破解难题,积累经验,推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逐步有序深入。


(转载自:吉林省民政厅网站  责任编辑:杜玉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