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8-02-22 10:05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年7月11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苏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苏府办〔2013〕148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此件公开发布)
总则
1.1 1.2 编制依据
1.4 工作原则
2.1 苏州市减灾委员会
3 应急准备
3.2 物资准备
3.4 设备设施准备
3.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3.8 社会动员准备
3.10 宣传和培训
4.1 灾情报告
4.3 信息发布
5.1 预警信息
5.3 响应措施
6 应急响应
6.2 Ⅱ级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2 冬春救助
8 监督管理
8.2 考核奖惩
9.1 预案管理
9.3 发布实施
1 总则
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适用本预案。
发生自然灾害后,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2.1 苏州市减灾委员会
2.2 苏州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3 应急准备
1.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合理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市、县(市、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3.2 物资准备
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以及储备物资年限,储备更新必要物资。
3.3 通信信息准备
2.加强灾情信息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市民防局负责提供应急指挥车辆。
3.5 医疗卫生保障
2.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灾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现场卫生救护工作。
1.铁路、公路、水运部门协调落实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交通设施受损时,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3.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军队、武警部队等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建立健全覆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3.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1.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安全监管、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
3.充分利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1.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气象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4.1 灾情报告
2.灾情信息初报。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市级民政部门接到灾情信息后,迅速审核、汇总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民政部门报告。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及民政厅。
4.灾情信息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市民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较大灾害核报信息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4.2 会商核定
2.评估。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水利、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数据。
4.3 信息发布
2.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由市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发布。单灾种灾情可由各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预案规定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4.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也可通过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必要时由市政府组织协调。
5.1 预警信息
5.2 启动程序
5.3 响应措施
1.向市减灾委领导、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县(市、区)发出灾害救助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3.通知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5.4 响应终止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3个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领导;Ⅲ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 Ⅰ级响应
(1)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万人以上。
2.启动程序。
3.响应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市、区)参加,对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5)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苏州军分区、武警苏州市支队根据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7)根据市减灾委主任要求,市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现场卫生救护工作。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a.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或1000户以上、1600户以下;
(2)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1)市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市、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减灾救灾支持措施。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5)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市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现场卫生救护工作。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a.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或600户以上、1000户以下;
(2)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状态。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县(市、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减灾救灾支持措施。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5)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1.较大和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3.市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7.2 冬春救助
1.市民政局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中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受灾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对灾情的评估情况,各级民政、财政部门确定资金补助方案,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市民政局根据县级民政部门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市民政局收到县级民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5.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 监督管理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预案培训、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检验和提高全市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市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不定期对《苏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有关地方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解释
9.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转载自:苏州市人民政府网 责任编辑:崔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