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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解读

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8-01-11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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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冀政办字〔2017〕124号),现将《预案》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07年6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冀政办《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07〕13号,正式发布实施《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为适应国家、省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发展,更好地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参照《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经征求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对原《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


  二、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三、修订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四、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的省级应急救助工作。自然灾害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执行本预案。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三)组织体系

  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体系由综合协调机构(河北省减灾委员会)、综合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和专家委员会组成。

  河北省减灾委员会为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省减灾委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负责与相关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县(市、区)政府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支持措施。

  省减灾委成员单位由省民政厅、省政府应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外办、省政府新闻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安全监管局、省统计局、省粮食局、省旅游发展委、省人防办、省地理信息局、省供销社、省军区、武警河北省总队、省科协、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河北保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石家庄海关、河北海事局、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等部门组成。

  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由涉灾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和涉灾相关科研机构专家组成,对全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省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四)灾害预警响应


  当可能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市减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各级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省政府、省减灾委负责人、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五)信息报告和发布


  1、信息报告

  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2、信息发布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及时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六)应急响应级别


  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从重到轻依次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1、出现以下情况启动预案Ⅰ级响应。

  (1)全省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或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万间以上;

  (2)干旱灾害全省范围内需政府救助300万人以上或者市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市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90万人以上。


  2、出现以下情况启动预案Ⅱ级响应。

  (1)全省一次灾害过程造成3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或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以上、5万间以下。

  (2)干旱灾害全省范围内需政府救助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或者市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45万人以上、90万人以下。


  3、出现以下情况启动预案Ⅲ级响应。

  (1)全省一次灾害过程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3万间以下。

  (2)干旱灾害造成全省范围内需政府救助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或者市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市农牧业人口10%以上,或30万人以上、45万人以下。


  4、出现以下情况启动预案Ⅳ级响应。

  (1)全省一次灾害过程造成5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或者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2)干旱灾害全省范围内需政府救助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或者市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市农牧业人口5%以上,或15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七)应急响应措施


  1、Ⅰ级响应

  (1)省减灾委主任组织召开减灾委会商会,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省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做好灾情信息管理、发布、会商和评估;

  (4)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做好救灾资金、物资下拨和灾区群众紧急转移、保障生活和社会稳定等项工作。

  (5)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6)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7)灾情稳定后,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省减灾委办公室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2、Ⅱ级响应

  (1)省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做好灾情信息管理、发布、会商和评估;

  (4)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做好救灾资金、物资下拨和灾区群众紧急转移、保障生活和社会稳定等项工作。

  (5)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6) 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适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7)灾情稳定后,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省减灾委办公室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3、Ⅲ级响应

  (1)省减灾委办公室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做好灾情信息管理和发布;

  (4)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省民政厅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其他各部门做好各自分工工作。

  (5) 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6)灾情稳定后,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省减灾委办公室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Ⅳ级响应

  (1)省减灾委办公室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做好灾情信息管理和发布;

  (4)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省民政厅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其他各部门做好各自分工工作。

  (5) 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6)灾情稳定后,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省减灾委办公室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八)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包括资金保障、物资保障、通信和信息保障、装备和设施保障、人力资源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科技保障、宣传和培训等。

  预案并要求省减灾委办公室协同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预案的应急演练计划并每年定期组织1至2次演练活动。


(责任编辑:薛旭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