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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厅出台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暂行办法

来源: 时间:2013-04-27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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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灾情报送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促进灾情信息报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强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青海省政府《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青海省民政厅制定了出台《青海省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考评通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考核通报对象是州(地、市),县(市、区)民政局,考评通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办法规定因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信息,要求要随时发生随时报送,州(地、市),县(市、区)民政局向省民政厅报送突发灾情信息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其它灾情数据按照有关规定时限(或通知要求时限)报送。报送的形式采取以电话、书面、灾情管理系统三种方式同时报送;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通过灾情管理系统报告。其它救灾台账、数据以文字报表和灾情管理系统报送。

    《办法》还规定了对灾情信息报送内容不全,续报不及时,迟报、漏报灾情,造成影响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