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局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雷击风险评估工作
来源: 时间:2013-03-21 13:28
海南省气象局关于切实加强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雷击风险评估工作,保证防雷装置设计质量,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加强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是提高雷电灾害防御科学性的重要措施,也是避免防雷装置盲目设计,提高综合防雷整体效益的有力手段。对大型建设项目、重点工程、爆炸危险场所等进行雷击风险评估,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系统地分析各种环境下雷电可能造成的损坏和人身伤害,对可能造成的雷击危害程度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护对策和整改措施,是保证项目建设防雷安全的必要环节。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端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我省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切实加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开展雷击风险评估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二、切实做好雷击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
雷击风险评估作为社会公共安全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涉及面广、责任重大。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高度重视对雷击风险评估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的有关要求,对于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却未开展的项目,不能发放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和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以确保公共安全。按照规定应当开展雷击风险评估的单位要主动进行申报,并积极配合评估单位开展雷击风险评估工作。评估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雷击风险评估业务,不断提高雷击风险评估的技术水平。
三、雷击风险评估的范围
按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省雷电环境特点以及国家雷击风险评估规范标准,下列情况应当开展雷击风险评估:
(一)各类化工厂、烟花爆竹工厂、易燃易爆仓储、输送贮存油气等爆炸危险环境;
(二)高层建筑物;
(三)涉及公共安全或者环境安全的建设项目;
(四)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
(五)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项目;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开展雷击风险评估的其他场所。
四、雷击风险评估实行资质管理
从事雷击风险评估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可,并具有气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海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从事雷击风险评估的个人需具有海南省气象行业组织颁发的《海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禁止无检测资质证、无检测资格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雷击风险评估活动。对不具备资质、资格从事雷击风险评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将依法予以取缔,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雷击风险评估的收费标准
从事雷击风险评估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工作,对其提供的评估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负责。雷击风险评估费用严格按照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琼价审批〔2009〕3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并接受当地物价部门的监督。
六、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检查
海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并对全省雷击风险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电话:0898-65376768、65341230。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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