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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市出台救灾资金和物资发放工作规程

来源:山东民政厅 时间:2015-03-05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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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济宁市民政局出台了《济宁市救灾资金和物资发放工作规程》,在使用范围、发放方式、发放程序和监督检查四个方面,对全市救灾资金和物资发放工作进行全面规范。

 

    一是明确使用范围。《规程》明确,各级救灾资金和物资,主要用于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性生活救助和倒塌、损坏房屋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等六个方面。二是明确发放方式。中央和各级地方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即通过涉农补贴资金“一卡(折)通”等形式发放到户;如遇重大自然灾害难以实行社会化发放,或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利于迅速开展应急救助、影响应急救助效率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采取其他方式发放。同时,利用救灾资金采购并发放救灾物资时,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规范采购救灾物资并统一标识。三是规范发放程序。《规程》规定了确定救助对象、制定救助标准、登记建档、公告公示、发放到户等五个程序。自然灾害发生后,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本地分类救助标准,并以户为单位建立救助对象台账。四是加强监督检查。《规程》要求,县级民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受灾群众的实际救助效果及时进行绩效评估,并建立救灾资金和物质发放入户抽查制度,每年抽查率应不低于10%。此外,各级民政部门要配合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