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下拨2079万元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来源:青海民政 时间:2014-08-28 10:38
8月26日,青海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印发《关于下达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的通知》(青财社字〔2014〕1392号),下拨2079万元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补助近期全省遭受冰雹和洪涝、地震等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今年以来,我省局部地区先后遭受了干旱、雪灾、低温冷冻、洪涝、冰雹、地震等自然灾害。截止8月25日,全省8个市(州)25个区(县)157个乡镇的78万人受灾,因灾死亡(含失踪)10人,紧急转移安置270人;农作物受灾面积91.39千公顷,绝收面积5.34千公顷,草场受灾面积121.04千公顷; 造成1120人、9.2万头(只、匹)大牲畜发生临时性饮水困难,死亡大牲畜342头(只、匹)、羊3040只;倒塌、严重损坏房屋353间,一般损坏房屋145间,直接经济损失4.93亿元。
为确保受灾补助资金的正确使用与管理,省民政厅要求:一是各地要严格按照《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统筹使用,按分担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对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给予补助。二是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合作,共同管好、用好救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省级资金下达后10日内务必下拨到县级。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在接到省级资金后15日内将救助款物及时、足额拨付到户、发放到人。对救灾款物的发放要实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要保障重点,按照受灾群众自救能力分类救助、分批发放,不得平均分配或预留资金,也不得以慰问金形式发放。三是各地要及时将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届时两厅将对各地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投入、使用、发放情况和救助对象的真实性进行绩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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