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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天津市民政局 时间:2015-02-11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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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明确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补助项目和补助标准,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近日,天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下发《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范围上进行了两项扩展,一是从农村居民扩大到全市居民,二是明确规定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规定,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性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以上各项的补助标准按照中央补助标准的两倍执行。《办法》要求,特大自然灾害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50%,其余50%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重大自然灾害所需生活救助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共同负担,具体分担比例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宝坻区、宁河县、静海县、蓟县与市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进行分担,其余区县与市级财政按照3:7的比例进行分担;一般自然灾害所需生活救助资金,原则上由区(县)财政自行解决。

 

    《办法》还规定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区县民政部门要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