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出台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
来源: 广东民政 时间:2015-06-10 14:36
为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救灾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社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近日,广东出台了《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于201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五章三十四条,围绕“为何参与、谁来参与、参与什么、参与保障和参与责任”这一立法主线,主要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进行规定。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在总则中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灾工作中的职责,以及参与救灾社会力量的定义、分类、法律地位;二是规范各类社会力量在灾前、灾中和灾后各环节救灾中的活动,明确了各类社会力量参与的救灾环节和领域以及发挥的作用。重点对红十字会、慈善会、基金会、志愿者联合会等主要社会组织,村(居)委,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单位及个人在救灾准备、救灾响应、灾后救助三个阶段中发挥的作用进行了明确;三是建立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救灾的协调机制,包括应急救援动员、信息共享和发布、社会力量参与渠道与对接等机制,进一步整合社会力量及时、有序参与救灾;四是建立保障和监督制度,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提供支持和保障,并进行监督,主要包括资金、设备及人身保障机制,补偿、表彰与奖励机制,政府购买救灾社会服务机制,社会组织参与救灾监督制度、捐赠监督制度;五是完善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及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机制,分散自然灾害风险,弥补灾害损失,推动救灾工作实现市场化和社会化;六是建立法律责任制度,明确了单位及个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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