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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修订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陕西民政 时间:2015-06-25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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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陕西省重新修订出台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重特大自然灾害紧急转移安置人数、因灾倒损房屋数量、需过渡性生活救助人数的核定办法;提出了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特大自然灾害的损失情况、灾区自救能力、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强调重特大自然灾害的救助标准由省级根据中央补助资金情况,参照中央补助标准,结合灾情具体情况和财力确定,一般和较大自然灾害的补助标准由市县根据自身财力自行研究确定;要求各地要实施分类救助,在发放救灾资金时,按类别分类分档救助,分档时应充分考虑各类对象的自救能力,分类救助标准由县级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并报市级财政、民政部门备案。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市、县配套资金的比例,明确了市、县两级应急救助资金、倒塌农房恢复重建资金、损坏农房修缮资金、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及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的配套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省级在下拨倒塌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时与市、县下拨的资金挂钩,对市、县未下拨本级资金的,省财政原则上不下拨补助资金;省财政厅、民政厅按照规定标准对市、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当年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市、县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未达到本级应承担标准的,省财政厅在安排下一次救灾资金时予以扣减。对足额安排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省财政厅在安排下一次救灾资金时按一定比例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