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制定印发省级救灾应急专用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黑龙江民政厅 时间:2015-09-17 13:44
【 字体:大中小】
【 打印本页 】
近日,黑龙江省民政厅制定印发了《黑龙江省民政救灾应急专用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对中央财政及地方各级财政专项资金为民政部门配备的救灾应急专用车辆的使用范围、原则、管理、责任、监督、惩处等方面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办法》还明确,救灾应急专用车辆不参加车改,未纳入此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统一配备民政救灾应急专用车辆的市、县及农垦、森工系统民政部门,可以协调当地政府在车改中保留或调配救灾应急专用车辆。该办法旨在更好地发挥救灾应急专用车辆在应急处置中的作用,为满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提供有力依据。
相关内容 更多
- 广西召开今冬明春抗旱及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形势分析会商会 12-23
- 天津市森防办组织召开学习贯彻《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联席会议 12-22
- 青海省森防指办公室组织召开今冬明春森林草原火险形势会商研判会 12-22
- 陕西省召开2025年度全省防办主任暨黄河防凌工作会议 12-22
- 湖北省宜都市:“低空双引擎”赋能应急救援 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