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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出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辽宁民政 时间:2015-10-23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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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辽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辽宁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暂行办法》创新性地实行了“三引入”。一是资金分担比例引入“财力水平”指数。对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省以上和受灾市、县共同承担。具体分担比例为:对上一年人均财力水平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市,省以上负担70%,市以下负担30%;对上一年人均财力水平低于(含等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市,省以上负担80%,市以下负担20%;对省直管县,省以上负担90%,县级负担10%。二是资金发放使用引入“项目管理”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管理,按工程进度拨付补助资金;通过项目管理,对恢复重建工作进行整体监测和进度管控,提升监管的科学化水平,提高救助资金在有限资源、时间等条件下的使用效能。三是资金监督管理引入“考评分档”制度。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对各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考核机关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或未按规定落实本级配套资金的,由考核机关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