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灾后迁建农房确保年底前全部开工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6-08-31 13:46
近日,河北省住建厅下发《关于推进“7·19”特大洪水灾害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要求尽快开展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原地修缮的农房,2016年9月1日前开工建设,2016年11月15日前完成修缮任务;原地重建的农房,2016年10月1日前开工建设,2017年1月15日前完成重建任务;易地迁建的农房,2016年年底前全部开工,2017年11月15日前完成建设任务。
《通知》要求,各地因灾倒损农房鉴定结果公示完成后,抓紧组织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确定救助对象严格执行农户申请、村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县(市、区)政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民政部门审批的认定程序。优抚户、低保户需由民政部门进行确认,建档立卡贫困户需由扶贫部门进行确认,C级危房维修加固补助的分档(一、二、三档)由县级政府根据当地需维修加固农房受损情况及农户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确定(省按照平均标准进行补助)。
救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环节审批结果应按要求进行公示,强化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群众公认和满意。救助对象经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及公示无异议后,县(市、区)政府向社会公布。农户恢复重建住房开工前,各县(市、区)应将50%的补助资金发放给农户,用于购买建材等准备工作;竣工验收后,拨付剩余的50%补助资金。
《通知》还要求,省住建厅组织编制农房恢复重建设计方案指导图册、施工技术导则等,对各地农房恢复重建进行指导。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向农户推荐符合抗震要求、农民生活习惯,具有地方特色的设计方案。对分散重建和修缮住房的农户,落实技术人员包村包户技术服务、发放明白卡、施工技术要求、适用建材和产品目录等工作,指导农户提高建房水平。对集中重建的,要全程跟踪、指导,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结合农房恢复重建,积极推广应用钢结构、装配式住房等新型结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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