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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五部门联合出台《因灾倒损农房核查认定办法(试行)》

来源:安徽民政厅 时间:2016-09-20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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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受灾地区灾情核查工作,有序推进灾后恢复重建,近日,安徽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保监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安徽省因灾倒损农房核查认定办法(试行)》。《办法》共有619条,分别从核查方式、核查实施、核查要求、核查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办法》的出台,为全省各地开展因灾倒损农房核查认定工作提供遵循。

 

   《办法》要求核查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精准、及时、高效、安全的原则,核查对象为因灾倒塌、严重损坏农房,现场确认按照《房屋受灾损坏程度现场识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MZ/T043-2014)执行。

 

   《办法》规定核查方式分为全面核查、抽样核查和重点核查3种,实行分级负责。乡镇全面核查本地所有倒塌和严重损坏农房;市县负责对乡镇上报的倒塌和严重损坏农房数据进行抽样核查,县级核查户数不低于总户数的30%,市级核查户数不低于总户数的10%;省级在审核市县上报数据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重点核查。

 

   《办法》明确了乡镇全面核查工作由乡镇政府负责,县级及以上核查工作由同级减灾救灾委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组织,根据情况组织发改、住建、财政、保监等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参加。

 

   《办法》规范了核查工作的各个环节。规定核查工作应根据灾情稳定情况有序推进,现场核查需登记造册,核查结束要公开公示,无异议后及时逐级上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核查情况推定因灾倒损农房偏差率和推算值。《办法》还对核查责任作出严格规定。要求各级上报报表和台帐,需有责任人签字,加盖相关部门公章,省级将根据核查结果统筹结算补助资金;任何组织或个人认为核查不实,均可向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投诉、举报;在核查中玩忽职守、瞒报虚报、工作不力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安徽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