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地方工作


江西省出台《关于加强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江西省民政厅 时间:2016-10-11 15:01

【 字体:【 打印本页 】

  近日,江西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加强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60号)。江西是贯彻落实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在全国第一个以省政府名义出台实施意见的省份。根据意见要求,“十三五”期间,将全面提升我省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水平,确保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第一批救灾物资运抵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首次提出了构建救灾物资四级储备体系

  根据九部委的指导意见,我省首次提出建设“省-市-县-乡”四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在南昌市建设省级储备库,在赣北、赣中、赣南、赣西和赣东北建设6个区域库、其他地区建设5个一般市级库,在多灾易灾县(市)建设县级区域库、其他有条件的县(市)建设一般县级库,在多灾易灾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点(室),加快形成省级储备库、区域库(重点市级库)、一般市级库、县级区域库、一般县级库和乡镇(街道)储备点等“四级储备、六类定位”的全省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体系。


  首次明确了储备库建设规模和储备规模

  我省出台的《实施意见》,根据人口数和建库满足的实际功能,对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储备规模进行了明确:即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按照0.3-0.5元/人的标准储备物资,地级市按照0.5-1元/人的标准储备物资,县级按照1-2元/人的标准储备物资,乡镇按照0.5-1元/人的标准储备物资。《实施意见》还就储备库建设标准和规模进行了规定,要求各地严格按国家新修订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设。省民政厅组织编印了《救灾物资储备库设计参考》,明确了市级、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示例,要求各地参照执行。


  首次探索建立储备库建设多元保障机制

  我省出台的《实施意见》,坚持各级政府在规划编制、政策引导、资金投入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并进一步明确了发展、财政、住建等部门职责。要求国家支持建设储备库的市、县要积极落实建设资金和其他建设投资,有条件的县(市)要争取安排项目建设资金,推动储备库建设。同时,根据九部委的指导意见,我省在制定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项目建设,拓宽建设资金筹集渠道。


  当前,省民政厅正积极贯彻落实九部委的指导意见和我省的实施意见,加紧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建设。同时,针对2016年国家支持建设的储备库项目,加强跟踪调度,指导做好完成项目建设的各项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