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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出台自然灾害救助精细化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山东民政厅 时间:2015-11-25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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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印发《自然灾害救助精细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与使用范围、灾情核查与管理、救灾资金申请发放程序等作出详细规定,要求按照“重点突出、分类救助”原则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并明确了灾害救助的具体项目和救助标准,对于提升基层自然灾害救助的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具有借鉴意义。


    《办法》明确,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原则,民政部门应根据常年灾情与财政部门协商编制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原则上区财政全年实际投入救助资金不得低于上级财政上年度下拨第一批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至当年11月底下拨救助资金总和的10%。


    《办法》规定,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抚慰、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暂不区分类别。倒房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项目要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优先救助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户,原则上按照当年受灾户的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把救助对象划分为三类,一类对象为特困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户;二类对象为较困难受灾户;三类对象为一般受灾户。在救助中要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分类制定救助标准,按对象相应类别给予一次性救助。


    《办法》明确,倒塌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为需整体恢复重建唯一生活住房的倒房户,一类对象主要包括分散供养五保户,孤儿户,主要劳动力一级、二级重度残疾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患大病或因灾重大伤病且生活特别困难家庭等,补助标准不得低于20000元;二类对象主要包括困难优抚对象家庭,主要劳动力三级、四级残疾的家庭,低收入家庭等,补助标准不得低于10000元;三类对象为其他倒房恢复重建存在困难的对象,补助标准不得低于3000元。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项目中,一、二、三类对象每人的救助标准分别不得低于90元、60元、30元。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中,一、二、三类对象每人的救助标准分别不得低于180元、110元、60元,其中一类对象缺口粮需救助在5个月以上,二类对象缺口粮需救助在3至4个月,三类对象缺口粮需救助在1至2个月。


    《办法》还对救助资金申请、拨付与发放程序以及救灾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违纪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