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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发布防灾减灾办法 赈灾款咋用须及时公布

来源:沈阳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11-30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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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沈阳市政府发布《沈阳市防灾减灾办法》。


  办法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灾害救助、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并对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


  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灾害救助、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的审计和监督,并及时公布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防灾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灾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对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防灾减灾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提出,沈阳市要根据实际编制防灾减灾规划,在报送市政府审批前,还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