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颁布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来源: 民政部救灾司 时间:2016-01-27 15:51
近日,湖北省以政府令形式颁布了《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云南、江西、贵州、安徽之后,全国第五个省份出台与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相配套的地方性规章。《办法》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与经济结构调整、生态文明建设和扶贫工作相结合,强化了湖北省各级减灾委员会和民政部门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职能,对灾害救助资金预算、防灾减灾宣传教育、规划编制和基础工程建设、灾害监测预警、灾害信息员队伍、灾害保险制度、灾害应急救助和恢复重建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的公布实施,对各地制定出台与《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具有借鉴意义。
《办法》规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各级减灾委员会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减灾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情况,编制中长期防灾减灾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区域性干旱地区,应当采取兴建调水工程、开发水利设施、增加旱地作物等措施,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气象、地震等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监测站网建设,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报告本级减灾委员会,通报预警地区减灾委员会。各级减灾委员会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风险警告,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办法》明确,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自然灾害信息员,做好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接收、传递,灾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参与自然灾害救助、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等工作。自然灾害信息员与基层社会管理网格化、群防群治工作相结合,可以享受适当的工作补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获悉的自然灾害信息,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自然灾害信息员报告。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减灾委员会对自然灾害达到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应急响应启动后,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风险警告、政府应对措施、公众防范措施、救助工作动态、自然灾害损失等情况。受灾地区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发放应急救助补助和物资,向因灾遇难人员亲属发放抚慰金,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对因灾住房倒塌或者严重受损,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给予过渡期生活救助和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冬令和春荒期间的食品、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救助。
《办法》还对加强灾害风险隐患排查、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等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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