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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信息中心 时间:2017-01-12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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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版),2012年11月15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新修订的预案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优化了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新预案根据我区近年来救灾工作的实际情况,将每一响应级别的各项指标都略作降低,主要对因灾死亡人口、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以及旱灾需救助人口等指标的下限进行了调整。同时也规定,当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二是完善了应急响应程序及措施。参照国家预案明确了自治区减灾委各有关成员单位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对灾情报告、灾情发布、灾害损失评估、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内容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三是扩大了预案适用范围。增加了“当与我区毗邻国家或毗邻省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自治区内应急救助工作”的表述,主要考虑到近年来越南北部突发重大洪涝灾害有时对我区崇左市造成较大影响,以及未来越南和毗邻的兄弟省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可能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需要对我区可能受影响地区实施灾害救助的情况。

  

    四是规范了信息报告和发布有关内容。新预案更加强调设区市和县级政府的责任,规定设区市和县级民政部门在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时,应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还明确规定各级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并对向社会公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等内容作出相关规定。

  

    五是明确了社会力量参加救灾工作相关内容。进一步强调指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重要性,提出要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村委会、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六是强化了与国家预案的衔接。参照国家新修订的预案,增加了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等部分内容条款,进一步调整、规范了相关术语解释和文字表述,确保了自治区预案与国家预案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