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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来源:吉林民政厅 时间:2017-07-07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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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日,《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经吉林省人民政府2017年第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办法》立足省情,突出吉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特点,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全文共29条。《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综合立法方面的空白,对于保障受灾群众合法权益,推进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发展,提升全省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起到积极作用。主要制度和亮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明确自然灾害救助管理体制。规定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二是建立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县、乡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进行风险排查,对风险排查情况应当记录并开展评估,逐步建立自然灾害风险数据库,对发现的自然灾害风险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三是建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监测报告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监测设施建设,及时将监测到的自然灾害信息报告本级政府和减灾委员会;当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四是建立救灾物资紧急采购制度。储备的自然灾害救助物资不能满足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紧急抢救、紧急转移安置和临时性救助需要的,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组织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紧急采购。

 

五是关于实施三位一体救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对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受灾群众给予应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和冬春救助三位一体救助,从而使救助保障工作全方位覆盖整个救助期。

 

六是建立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引导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住房保险模式,鼓励、引导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农村居民参加保险。(吉林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