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地方工作


宁夏出台自然灾害救助绩效考评办法

来源:宁夏民政厅 时间:2017-08-07 14:35

【 字体:【 打印本页 】

为切实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出台《宁夏自然灾害救助绩效考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宁夏自然灾害救助绩效考评依据、考评主体、目的意义、考评程序及考评结果应用等内容。为考核县(市、区)在贯彻落实自然灾害救助政策、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建设、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配套及执行、基层能力建设、灾情报送与处置、自然灾害救助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政策宣传和服务能力、工作创新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取得的实际成效等方面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办法》规定,绩效考评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采取自我评价、实地核查、综合评价和通报整改四个步骤进行。首先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考评指标和评分标准,对本年度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自评;然后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组织力量对各县(市、区)初步评价结果进行实地核查和抽查,根据各县(市、区)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相关统计数据或第三方评价结果,对各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绩效做出量化评价,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层次确定绩效等级,各地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整改。评价结果将作为自治区、地级市两级督促指导县(市、区)改进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分配中央、自治区分配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参考依据。

 

《办法》坚持定性分析和定量考核相结合,日常监督和重点考核相结合,群众评价和综合考核相结合,专业机构考核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科学设置评价项目,细化量化评分标准,综合运用评价结果推行竞争激励机制,形成“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旨在进一步加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不断提升宁夏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宁夏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