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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来源:中国减灾微信公众号 时间:2017-08-21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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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817日,广东省减灾委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进一步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通知》,针对全省当前面临的防汛救灾形势、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防灾减灾救灾重点工作任务,要求各地、各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

 

一是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切实履行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要充分发挥各级减灾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不断完善部门协作机制,细化措施、压实责任,确保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是提前防范,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削坡建房点、农村危房、厂矿企业、在建工地、库区、公路沿线、旅游景区、避难场所、临建设施等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的检查和巡查;民政部门要及时发现、梳理民政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建筑质量、周边自然灾害隐患等各类风险隐患,保证各类救助、福利机构服务对象安全;要进一步规范各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管理,针对目前仓库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不到位、物资存储无序、设备设施不齐等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三是完善预案,高效组织群众临灾避险。及时修订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保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规范有序、科学高效开展;要建立健全群众应急避险转移机制,完善提前转移方案,有序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受灾群众;提前确定行动不便老人、重病患者、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众的“一对一”帮扶对象,确保每个人都有人帮、有人管。

 

四是落实责任,规范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要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工作,明确避难场所审批和认定程序,并会同政府应急办、民政等部门以及场所业主单位对避难场所进行动态检查维护和安全性评估,业主单位要加强对场所的风险隐患排查,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要及时进行整改或撤牌;民政部门要建立应急避难场所信息数据库,向社会公布场所名称、地址、到达路径等信息,做好避难场所救灾物资的预储保障;各县(市、区)要统一制定避难场所规章制度,明确场所启用、入住登记、生活救助、人员回迁等各项工作流程,编制避难场所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疏散指挥机构以及接纳安置、医疗卫生、治安保卫、设施抢险、物资供应、宣传教育等工作内容。

 

五是细化措施,全力做好应急救灾工作。要按照省救灾物资管理有关规定,落实救灾物资采购、储备、管理经费,抓紧采购补充救灾应急必需的各类物资、装备、设备;密切关注雨情、水情、汛情变化,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确保能够提前紧急疏散和转移安置灾害风险区群众;加强应急值守,及时做好灾情的统计核查和上报工作,加强减灾委成员单位间的会商沟通和协同配合,科学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密切关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反映的有关灾情信息,及时发布灾情;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视情启动救灾应急响应,及时下拨救灾款物,妥善安置转移群众,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六是强化帮扶,加快推进重建家园工作。要做好灾情核查和灾害救助资金分配发放工作,按照省定救助标准足额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抓紧推进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尤其要加大对农村五保户、孤儿、残疾人、因病致贫群众等特别困难倒房户的帮扶力度,实行“一户一策”帮扶,及早安排下拨重建启动资金;通过政府扶持、灾害保险、邻里互助、社会捐助、政策支持和结合精准扶贫等多种途径,统筹解决倒房恢复重建资金问题。

 

七是注重长远,扎实推进综合减灾能力建设。要认真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巡回宣传活动,通过组织“体验式、参与式”防灾减灾活动,向社会公众普及自然灾害常识和避险自救基本技能;深入开展全国综合减灾社区创建工作;尽快搭建社会力量参与的协调服务平台和信息导向平台,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受灾群众救助安置、灾后恢复重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社区减灾等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广东民政厅)


(责任编辑:薛旭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