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减灾微信公众号 时间:2017-10-30 10:36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在广泛调研,征求各市、县(区)民政局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灾害救助工作实际,近日,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9章34条,进一步明确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申请程序、报告内容和拨付期限,提高了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并对全区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了自然灾害补助,将全区现行的补助标准进行了大幅提高,标准具体调整情况为:一是灾害应急救助补助标准,人均补助标准由250元统一提高到300元,提标幅度20%;二是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补助标准,由每人5000元提高至1万元,提标幅度100%;三是过渡期生活救助补助资金标准,由每人每天15元(救助期3个月)统一提高至每人每天30元(救助期3个月),提标幅度100%;四是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将一般受灾地区倒塌(含严重损坏)民房恢复重建户均补助标准由1.4万元提高至2.8万元、损坏民房户均维修补助标准由3000元提高至6000元、每间补助标准由1000元提高至2000元;五是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标准不作调整;六是因灾临时生活救助,市、县(市、区)可给予每个家庭每年2500元救助,乡(镇)政府可给予每个家庭每年1500元救助,取消了以前规定的每年不超过2次,每次发放有固定标准的要求。(宁夏民政厅)
(责任编辑:薛旭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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