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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农村住房保险理赔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陕西民政厅 时间:2016-11-14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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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农村住房保险理赔服务质量,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发展,更好地发挥农村住房保险在服务陕西灾后重建中的重要作用,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出台了《陕西省农村住房保险理赔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办法》由总则、理赔服务管理、组织和制度保障、附则等四部分构成,明确了农村住房保险理赔服务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查勘核定和理赔时限及查勘定损理赔规则等相关内容。

 

    《办法》要求,农村住房保险理赔服务要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维护保险合同约定双方合法权益;实事求是、便于操作、及时主动的工作原则。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应在30分钟内联系报案人,约定现场查勘时间;一般赔案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查勘;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一般案件须在5个工作日完成现场查勘、损失核定等工作;完成查勘、定损工作后,拟支付赔款前,承保公司应在被保险人所在乡镇进行为期3天的理赔公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赔款一次性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导致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单次灾害过程报案涉及户数达50户以上的,查勘定损工作完成时限为10个工作日,在资料收集完结、赔款公示3天结束并无异议的情况下,立即支付赔款。

 

    《办法》明确,事故查勘定损工作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条款为准绳”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计算保险标的损失情况,在与被保险人就核定保险标的受损面积、损失程度、赔偿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保险公司填写查勘定损单,并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保险房屋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时,按照保险房屋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出险的,累计赔偿不超过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保险房屋因灾害出现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害的,保险公司在定损时应推定全损,按照保险金额及时赔付;被保险农户与保险公司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政府和农房保险工作机构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行政复议。

 

    《办法》还对报案方式,省级联席会议组织形式,市、县、乡、村四级领导小组构成及检查监督方式进行了明确。(陕西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