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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来源: 时间:2014-01-06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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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湖北省先后遭受多种自然灾害,其中6月下旬至7月上旬局部地区的暴雨洪涝灾害、7月下旬至8月中旬全省的伏旱灾害,以及“12·16”巴东地震灾害造成灾区损失严重,给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为确保受灾群众温暖过冬,愉快过节,近日经省政府批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拨3.66亿冬春救助资金支持各地开展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


    为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冬春期间生活救助工作,省民政厅专门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了部署,指导各级开展了调查摸底工作,在与省直相关部门会商评估基础上形成了《关于2013年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需求评估报告》,并及时向灾区调拨了3.3万床棉被和3.3万件棉衣。收到中央下拨我省冬春救助资金后,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迅速沟通协商资金分担和分配方案,在报省政府批准后把3.66亿元救助资金全部下拨到灾区,其中中央资金2.85亿元,省级资金8100万元。省级资金中安排500万元用于巴东县“12.16”地震造成巴东县、秭归县、兴山县受灾群众的应急救助。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拨资金时明确规定:此次下拨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各地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合作,共同管好、用好救灾资金,要按照《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社发[2012]1号)规定,足额安排本级应负担的救助资金,与省级下拨的中央和省级资金统筹使用。对救助款物要实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确保专款专用;要保障重点,按照受灾群众自救能力分类救助,不得平均分配和预留资金,也不得以慰问金形式发放;资金要实行“一卡通”社会化发放,采购受灾困难群众过冬所需棉衣、棉被等救灾物资要严格按政府采购的程序执行。同时,各地要及时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反馈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并上报有关文件资料。


    在下拨资金的同时,省民政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对救助工作有关事项进行强调,制定了《全省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督查方案》,并将从1月上旬开始组织4个工作专班,深入重灾县市开展冬春救助工作专项检查督办。